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夫妻之间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夫妻双方有相互抚养的义务;
(三)对夫妻共同的债务,夫妻有平等的清偿义务;
(四)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所谓“夫妻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生活上互相照应,在经济上互相供养,在日常生活上互相扶助,在精神上互为支柱。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基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责任而产生的法律行为,这种扶养关系,是保持婚姻家庭的和睦平等的基本要求,有利于增进夫妻间的情感,有利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有助于加强夫妻间在物质上的帮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促进社会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还规定“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时,需要扶助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一方不履行扶助义务,需要扶助的一方应向村(居)民委员会反映,向所在单位反映,经教育、批评、行政处分仍不履行扶养义务的,需要扶养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诉讼,情节严重的,构成遗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既然夫妻双方已经选择结婚,有了法律上的相关关系,那么双方就应该履行好自己相关的义务和权利。因为结婚相当于双方签署了一项合同,合同之中既有义务也有权利,如果其中一方违反了相关的内容,那么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双方其中的一方就可以进行提出离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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