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想通过打官司来约束另一方的不忠行为是行不通的。但是可通过加强与对方的感情沟通,也可通过亲戚朋友做工作,挽回对方对家庭的责任感。当然,如果因为重婚或婚外同居等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一方也可依据规定,在离婚诉讼中或离婚诉讼后1年内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们应当认识到,夫妻之间相互忠实,主要是一种道德要求;夫妻是否忠实根本上还是人的感情因素在起作用。
夫妻双方,往往由于对人生、幸福、感情的追求在认识上不同,而导致出现一些影响婚姻稳定的现象。忠与不忠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双方的感情认知,是基于双方对人生的自我认识,基于对生活情感的自我把握与追求。法律只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最重要的手段,但不是唯一的手段,其能量也是有限度的,并不能解决全社会所有包罗万象的矛盾;如对感情问题,即便通过法院裁决了,也很难执行。因而民法典规定的是应当互相忠实,也就是说此条为倡导性条款,并非法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婚姻家庭的倡导性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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