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九”实施前严重腐败犯罪可终身监禁
时间:2023-06-11 08:11:26 23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昨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10月31日以前实施严重贪腐行为,11月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可终身监禁。

该解释称,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将于11月1日起实施。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相关内容主要为,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上述解释也将于1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情形,11月1日起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也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解读

明确时间划分震慑腐败分子

辽宁省一位资深刑事法官告诉新京报记者,刑法修正案(九)修改该条款后,实际上对于地方法院在判处这类案件时有一个时间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该司法解释是对这个问题予以明确。这意味着11月1日该解释正式实施后,法院判处贪污罪犯罪如果属于被判死刑缓期执行并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情形,将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将对未来可能出现的官员腐败行为起到极大的震慑作用。

链接

网络诽谤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虐待威吓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虐待行为,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考试作弊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组织考试作弊,为他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以及非法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考试试题、答案,根据修正前刑法应当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或者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修正前刑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修正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的规定处刑较轻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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