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杰诉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图书音像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时间:2023-06-08 18:35:39 1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提交日期:

2009-09-2210:15:04

河南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新民三初字第089号

原告马杰。

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明海,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图书音像部,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马杰诉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图书音像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09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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