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日期:
2009-09-2210: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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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新民三初字第089号
原告马杰。
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袁明海,董事长。
被告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图书音像部,住所地新乡市健康路中段。
本院在审理马杰诉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新乡市胖东来生活广场图书音像部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杰于2009年3月1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杰负担。
审判长侯贵枝
审判员王林
审判员翟晓
二○○九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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