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三种罪行及处罚
时间:2023-03-24 11:42:12 18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出售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持有”,是指通过合法方式、拾得方式或者通过盗窃、诈骗等非法手段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或者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无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出售,或者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人员,违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税务机关才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只收工本费。纳税人从税务机关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自己使用,没有使用或者没有用完的,应如数交回或者以旧换新,不能出售。非法出售,是指行为人将增值税发票提供给他人,并收取一定价款的行为。出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空白发票,如果出售的是填好了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应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发票的来源可以是合法取得,也可以是非法取得,还可以以其他方式取得,无论如何取得,无论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根据《刑法》的规定,犯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另外,对“数量较大”和“数量巨大”情形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执行,即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量刑,不够这一标准的,属于行政违法行为。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单位或个人通过非法方式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购买的行为。

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从合法或非法拥有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严格的管理是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非增值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量刑: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只有达到规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时,才构成本罪,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述《解释》的规定,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三、非法出售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普通发票,即真的普通发票。普通发票虽然没有专用发票的功能,但如果被用于非法活动,危害性同样很大。因此,《刑法》对此行为予以严惩。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售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并具有营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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