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调是解决争端的好办法。在成本管理部门的协调下,争议方对成本争议中涉及的成本争议进行了澄清,如定额申请、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的及时性等,通过成本管理部门的协调,解决争议方的成本纠纷。通过这种方式解决纠纷,主要是由于争议方对定价依据和相关成本政策认识不足,对成本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的信任,或对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的依赖。仲裁是一种对争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或者争议后达成的书面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根据《仲裁法》,仲裁机构受理的案件不受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限制。如合肥市建筑业企业在外地从事施工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争议发生后达成补充协议,就可以将争议提交合肥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无论案值多少,仲裁机构都会受理。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最终途径。当事人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约定不一致,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或者争议后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采取调查、判决和强制措施处理。法院有管辖权的限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房地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即只能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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