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形式主要包括审批、审核、核准、核查、同意、确认、验收、验证、备案、年审(检)、登记、会审等。这里面有些形式是属于监督程序来执行,有些是作为前置审查形式规定的。
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一、行政许可证是什么东西?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不特定的一般人依法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事项,在特定条件下,对特定对象解除禁令,允许他作为的行政活动。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由此可见,行政审批是按审批主体所作的界定,即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审批行为,面比较宽。而行政许可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对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内容是准予申请人从事特定活动。
二、国有股权转让怎么才有效
国有股权转让是指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使国有股权按市场规律在不同行业、产业、企业之间自由流动。转让时,除了一般股权转让须遵守的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外,还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有条件转让原则。二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促进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为主要目的的原则。国有股权的转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转让国有股权应以调整投资结构为主要目的。二是转让国有股权须遵从国家有关转让国家股的规定,由国有股持股单位提出申请,说明转让目的、转让收入的投向、转让数额、转让对象、转让方式和条件、转让定价、转让时间以及其他具体安排。三是转让国有股权的申请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向境外转让国家股权的(包括配股权转让)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国有股转让数额较大,涉及绝对控股权及相对控股权变动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体改委及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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