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裁员的原因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裁员来应对其他情况,例如企业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或其他情况,例如企业面临重大变故或难以维系。
公司裁员的原因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裁员来应对以下情况:
-企业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
-其他情况,例如企业面临重大变故或难以维系。
公 司 裁 员 原 因 : 转 产 、 技 术 革 新 或 调 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进行裁员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的原因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减人员时需要裁减人员数量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或者裁减不足百分之十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企业转产、重大调整或者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由于生产、经营规模发生较大变化,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终止或者部分终止劳动合同的;
(四)企业发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情形,经纠正后仍不符合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裁员。然而,公司进行裁员时需要遵守相关程序,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总之,公司裁员的原因可以简单地描述为“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除此之外,公司还可以裁员来应对其他情况,如企业转产、进行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等。在进行裁员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关程序,确保不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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