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合法时间如下:
1、试用期1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试用期2个月以下。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试用期6个月以下。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一、试用期加班工资标准如下:
1、平时加班,单位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作为报酬;
2、休息日加班,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作为报酬;
3、年休假加班,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如加班应该按照职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二、试用期不发工资投诉的方法如下: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辞退试用期职员要合法
[案例]
某纺织机械修理公司在报纸上登了一则广告招聘一名具备三级工技术水平的车工,小范看到后,认为自己完全符合条件,就来到这家公司人事部应聘。人事部经理听过小范的自我介绍后认为他符合公司的聘用条件,于是,当即就决定录用了他。一周后,小范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3年,其中试用期3个月(自2月12日起至5月11日止)。签完合同,小范马上就开始了工作。在试用期间,小范工作热情很高,干起活儿来也认真、仔细,就是由于他的技术水平所限,有些较复杂的活儿暂时还干不了。5月11日,是小范试用期的最后一天,这天早上一上班,车间主任对小范说:今天,公司要对你的技术水平进行一下考核,我现在给你一张图纸,它是专门考三级车工用的,你要是能按图纸上的技术要求,加工出合格的零件,就说明你具备三级工的技术水平,否则,就说明你不够三级车工的水平。说完,车间主任把图纸交给了小范。小范对照着图纸,干了整整4个小时,总算把零件加工完了,5月12日,技术考核组对小范加工的零件进行了考评,认为:小范加工的零件精度不合格,小范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5月13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小范不具备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25条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与小范的劳动合同。小范对此决定不服,他认为:公司如果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应该在试用期内(即5月11日前)做出决定,现在(5月13日)已超过了试用期,公司就无权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了。
[律师评析]
本案中小范和公司之间争议的焦点在于:试用期满以后,公司是否还有权对他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劳动合同。我们来看一下事情发展的过程: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小范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的第二天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级)的结论,确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小范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小范的劳动合同了。因此公司的决定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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