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创短视频被搬运,平台也会侵权吗
1、平台也会侵权。
未经作者许可将一个平台的短视频搬到其他平台的,属于侵权行为,平台对发布的作品,要承担审查的责任,没有审查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债权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二、著作权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
1、地域管辖
对于著作权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应注意以下方面:
(1)第一、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营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
(2)第二、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3)第三、对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级别管辖
根据《著作权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但是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应注意的是上海、广州和北京已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规定案件享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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