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按照诉讼标的额来确定。
1、不超过1万元: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诉讼标的额2.5%-200元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诉讼标的额2%+300元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诉讼标的额1.5%+1300元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诉讼标的额1%+3800元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诉讼标的额0.9%+4800元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诉讼标的额0.8%+6800元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7%+11800元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6%+21800元
10、超过2000万元:诉讼标的额0.5%+41800元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
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1791年,法国颁布了《表演权法》,开始重视保护作者的表演权利。1793年又颁布了《作者权法》,作者的精神权利得到了进一步的重视。
二、著作权的纠纷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2、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3、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第二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第三条对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该行为人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已经过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民事纠纷案件,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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