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范围。受害人是唯一扶养人,侵害人应当承担被扶养人的全部生活费;还有其他同一顺序扶养人的,侵害人应当承担受害人承担的份额。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父亲伤亡,还有母亲或者其他人扶养的,这一部分他不承担,他只赔偿受害人应当负担的那一部分。
一、受害人亲属为丧失劳动力有抚养赔偿金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近亲属抚养费的赔偿方式是什么
我们可以得出成年近亲属扶养费的赔偿方式: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
(1)“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
(2)“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三、劳动能力怎么鉴定
(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职工可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2、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非因工伤残或因病职工只需提供以上2、3项材料。
(三)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初审后,填报《湘潭市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按省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交纳劳动能力鉴定费(现标准为100元/人)和等级证工本费(现标准为5元/本)。
(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必要时,可延长30日),随机从医疗专家库中抽取3名以上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医疗鉴定意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将鉴定结论通知单位和当事人。
(五)申请鉴定的单位或当事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六)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工伤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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