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马涉嫌犯盗窃罪一案,一审以盗窃罪的罪名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马某实施盗窃四次,盗窃金额共计9600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该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9600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考虑到被告人马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案件事实、情节、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因素,遂对被告人马某作出上述判决。
全文2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