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营山县某16岁少年,因囊中羞涩,竟两次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2月11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少年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苟某某是四川省营山县东升镇人,小学毕业后,他便未继续上学,开始在社会上混。由于囊中羞涩,2014年8月1日凌晨,苟某某伙同他人将邱某停放在营山县小东街旁一居民楼下的一辆摩托车盗走。2014年8月3日凌晨,苟某某又伙同他人将侯某停放在营山县金鑫佳苑小区内的一辆摩托车盗走。警方经过侦查,将苟某某抓获归案,并于2014年9月5日对其执行逮捕。经鉴定,被盗的两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42元。公安机关将侯某的被盗摩托车追回后,发还给了失主。对于邱某的被盗摩托车,苟某某作价进行了赔偿。
2015年2月4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苟某某犯盗窃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苟某某系未成年人,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10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苟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但辩解其在盗窃过程中仅负责望风,未实施窃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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