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饶平法院审结一宗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案件,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被告人郑某及同案人张某壮、郑某平(另案处理)于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多次窜至饶平县浮滨镇、樟溪镇、浮山镇、新圩镇实施盗窃二轮摩托车犯罪,同年12月24日,被告人郑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多次合伙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实施犯罪时还未成年,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被告人郑某读小学时便因学习成绩不好而辍学,而其父平日因忙于生计、疏于管教。法官在此提醒,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管教力度,及时给予适当引导,防止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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