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累犯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人。缓刑期间缓刑犯接受调查,不能说是接受刑罚。执行刑罚对缓刑犯来说只是未来的可能。缓刑考试期满不是原刑罚执行完毕,而是原刑罚不再执行。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缓刑考试期满后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一般累犯与特殊累犯的概念
1、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
(1)主观条件:前后两罪都是故意犯罪;
(2)刑度条件:前后两罪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且是实刑;
(3)时间条件: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附加刑是否执行完毕不影响累犯的成立。
关于累犯成立的时间条件,有两点需要注意:
一者如果前罪因适用假释而执行完毕的,5年的期间应当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而非假释之日;
二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9月25日《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在1997年9月30日前所犯之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在1997年10月1日之后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否构成累犯,适用新刑法65条的规定,这表明,前后两罪跨越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实施之际的,是否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是5年而非3年。
2、特殊累犯(特别累犯)的问题——特殊点在于:
一是罪行的特殊性: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二是相对于一般累犯而言,前罪所判处的刑罚种类,后罪应当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前罪与后罪的相隔时间,都不影响特殊累犯的成立;(但也必须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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