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中,双方的地位应该是平等的吗
时间:2023-03-21 14:53:10 24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在婚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就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对夫妻双方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被代理一方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工作、学习等权利和自由。

一、离婚谁先提出,是否对先提出的一方不利

在离婚诉讼中,存在谁先起诉就会对谁不利,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存在过错,另一方面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婚姻自包括离婚自由,公民提出离婚,协商无法解决,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任何一方威胁、阻止另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都是违法的。夫双方在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夫妻双方的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个人财则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臥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进行处理。

二、夫妻财产能赠予子女吗?

夫妻财产可以赠予给子女。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老公不给生活费是否可以离婚

老公不给生活费可以离婚。一般情况下,丈夫不给妻子生活费是可以起诉的。因为父妻双方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地位平等,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方不承担扶养义务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其给付扶养费,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同时也是夫妻双方之间平等的义务,并不是一方的单独义务,当丈夫需要扶养时,妻子当然也同样要给与生活费。妻子可以老公不给生活费,导致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居住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那么会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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