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平等在政治权利中的地位
时间:2023-07-05 22:34:30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我国少数民族享有的广泛的权利,均由国家立法和采取行政措施予以实现:政治上有平等权、参政权、民族区域自治权;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有管理经济建设自主权,享受国家帮助发展经济文化权,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权,保持或改革风俗习惯和传统文化的自由权,受教育权,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权和宗教信仰自由权。

新疆各民族平等权利的保障

人人充分享有人权,是人类社会的伟大梦想,也是包括新疆各族人民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长期追求、不懈奋斗的共同目标。新疆自古以来就是多民族聚居地区,新疆各民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血脉相连的家庭成员。公元前60年,西汉王朝中央政权设置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纳入中国版图,成为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各族人民历经磨难,深受帝国主义侵略势力、封建剥削阶级和宗教特权阶层的压迫,社会地位极其低下,无法享有基本人权。1949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各族人民同全国人民一道翻身解放,共同当家做了主人。新中国把坚持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作为解决民族问题和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并确立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实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截至1954年,新疆成立了5个自治州、6个自治县。195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各自治地方的建立,有力保障了新疆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开启了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新纪元,新疆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各族人民的人权保障水平不断提升。70多年来,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人权理念,始终把生存权、发展权作为首要的基本人权,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与中国实际相结合,不断丰富和发展治疆方略,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坚持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大力发展各项事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切实保障各族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新疆人权事业不断得到新的发展和进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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