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中平等吗?
时间:2023-07-08 14:01:24 31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婚姻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日常家事代理权就体现了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

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意味着夫妻任何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对夫妻双方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即被代理一方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工作、学习等权利和自由。

婚姻律师在婚姻调解中的作用

内容提要: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在审判实践中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婚姻纠纷在现在民事纠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如何加大律师在婚姻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则是律师在为当代和谐社会应做的贡献之一。本文就婚姻纠纷的原因,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的原则,调解的功能和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深刻阐述了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能够为家庭和谐和社会稳定起到的作用。

调解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和社会生活中一个被广泛适用的准则,具有优良的传统,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调解原则是调解人采用依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帮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相关权益等纠纷的原则。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主要由法院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构成一个完整的调解体系。调解原则以其灵活、便捷、高效以及良好的社会效果散发着独有的魅力,在当今大力提倡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中,调解原则更是被充分使用和高度重视。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报告中,婚姻纠纷占全部民事纠纷的80%以上,处理不妥就会对社会安定造成很大的隐患。因此,在婚姻纠纷中如何依法适用调解原则,加大调解原则的适用力度,达到定纷止争、息诉平访的社会效果,是当今社会的一个重大问题。本文仅仅就律师如何参与婚姻调解及其作用进行分析讨论。

一、夫妻协议离婚不成的主要原因

(一)一方确实深爱另一方,不愿离婚,或出于对孩子成长考虑,不愿让离婚给孩子带来负面影响;

(二)、一方在财产分割上不肯让步,提出使另一方无法接受的过高条件,使谈判陷入僵局;

(三)、双方都想要子女的抚养权,或双方都不想要子女的抚养,或者对子女抚养费用达不成协议。

二、律师调解的原则

律师调解应当说在各类民事纠纷中是非常普遍的事情,甚至在较轻微的刑事类案件中,律师的调解也是经常存在的。可见在解决矛盾,化解纠纷中律师调解的作用是绝对不容忽视的。

为了能够使调解工作实现预期的目的,调解就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毫无原则的调解是绝对不可取的。由于案件的性质不同,本人认为律师调解的原则也应当有所不同,针对婚姻案件的特殊性,本人认为律师调解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调解的基础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这是任何类案件调解的前提,失去了这一前提,调解便几乎不可实现。因此,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必须要创造双方自愿接受调解的条件。

(二)适当“强迫”原则

调解是决不能强迫的,然而本人又说适当“强迫”岂不矛盾?其实并不矛盾,本人特意在强迫两个字上加了引号,说明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强迫。在本人代理的案件中,时常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当事人不愿意律师调解,因为他(她)索要的离婚条件很苛刻,冷静下来时,连他自己都觉得调解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它很不原意接受调解。有时一方当事人并不清楚他自的要求到底是不是苛刻,相反还觉得很合情合理,因此也不愿意接受调解。此时,如果没有人适当主动的去找他调解,向他讲明法律的相关规定,换句话说没有人适当的去“强迫”他(她)接受调解,就有可能会最终闹到法庭,而一旦闹到法庭,就有可能伤害双方的感情。因此从负责任的角度出发,主动地请求对方接受调解,或者说适当的“强迫”对方接受调解,对双方来说都是有利的,也许当时会有阻力,甚至不能得到理解,但最终还是能够得到理解的。但是,一定不能超过“适当”的限度,否则,会适得其反。至于“适当”的程度,要看具体的情况了,在此无法下定论,要灵活掌握。

(三)尊重夫妻双方感情原则

婚姻纠纷不同于其他民事纠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掺杂复杂的“感情”因素。其他民事纠纷都可以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但夫妻离婚纠纷则决不可能用一是一二是二来形容!无论是子女的抚养还是财产的分割,都有可能烙上感情的痕迹。因此在调解双方矛盾的时候,律师就必须充分考虑到感情这个因素。有时单纯的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调解,可能会“里外不是人”。

(四)依法原则

调解虽然说是你愿意我愿意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背离了法律的规定,对于那些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律师有责任给与指出,这样做最大的好处就在于避免好不容易签订了协议后,结果有些条款会无效。同时,依法调解也会给双方一个最后的底线,要标明如果一味的追求不合理的要求,一旦进入诉讼,则后悔也晚了。

三、律师参与婚姻调解的作用

首先,在双方协议离婚不成的情况下,婚姻律师的介入,可使对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心理压力,毕竟,通过法院分手都不是自己的初衷。聘请律师的行为本身就反映出委托方有非离不可的决心,同时也使对方当事人充分认识到客观实际,对自己的要求进行客观的反思。而且,律师可以在其中积极斡旋,争取双方能平心静气理智的解决问题。

如果双方还有感情,仍想共同生活,婚姻律师介入和调解也有利于化解双方的纷争。聘请婚姻律师出面调解,本身就显示出委托方希望继续共同生活的诚意,对方当事人也会认真的面对、思考自己的要求,从而能做出更为慎重的选择。

其次,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对中国的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调解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充分发挥调解的诉讼替代作用,使大量婚姻家庭纠纷解决在基层,通过沟通和说服,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融合,作用与意义是不可替代的。现在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与法院审判力量有限的矛盾日益凸现,使审判工作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法院判决而引发上诉、申诉、缠诉案件的增加和执行难等问题,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负重和被动,同时也使当事人对法院、法官的公信度降低,使法院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而律师参与婚姻纠纷调解不仅可以在诉前解决婚姻纠纷,而且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同时可使当事人依法自主、自由处分解决纠纷。与法院审判工作相比,律师参与调解更注重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进行评判,社会公众的良心和善恶标准,是非观念融入调解过程中,能有效克服法官因职业习惯和职业纪律所形成的不良思维定势,使调解结果更贴近当事人,更能反映社会的价值观念和道德准则,更能为当事人所接受。因此,律师参与婚姻调解,既有利于减轻法院的工作压力,节省社会资源,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也有利于律师工作的进一步发展,促进律师参与社会纠纷的解决,增加其工作权威性。

综上,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当今社会更加要求和谐、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尽可能要把婚姻纠纷消灭在初始阶段,不能使矛盾随时间的推移而越来越激化,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这就要求律师尽早参与到婚姻纠纷的调解解决中来,以律师的专业知识为其解决纷争,化解矛盾。同时,律师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也要求社会为律师创造条件,设置平台,使律师先期参与婚姻纠纷的调解工作能够成为社会的共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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