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怎么样算是不想买
退还商品,或者明确表示拒绝购买。买受人在试用期内退还商品,属于通过行为的方式表示自己不想购买该商品;在试用期内向卖家表示拒绝购买的,属于通过语言的方式表明自己不想购买该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二、试用买卖中,哪些情况是表示购买
在试用买卖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买受人表示购买该商品:
1、在试用期内,向卖家明确表示购买的。
2、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属于通过默示的方式表明自己要购买该商品。
3、买受人对试用买卖的标的物在试用期限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三、试用期间,标的物意外灭失的,责任由谁承担
在试用期间,标的物的灭失风险,应当由出卖人承担。这是因为在试用期间,买受人还未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对标的物拥有使用权,那么对于标的物的灭失,那么应当由标的物的所有权人进行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试用期间标的物灭失风险的承担】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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