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不购买商品的要素是:试用买卖中,买受人试用期限届满将商品退还卖家的;试用买卖中,买受人明确表示拒绝购买的。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则视为购买。
一、试用合同之间的权利义务
试用买卖合同双方负担的权利义务分别如下:
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货款的权利,义务是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义务,以及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买受人的权利是在试用期内有购买或拒绝购买的权利,其义务是如果对是否购买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以及购买时支付货款的义务。
二、一物多卖合同的应怎么处理
一物多卖的情形下,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
此时,出卖人对标的物已无处分权,虽然后成立的买卖合同有效的,但因存在欺诈,后买受人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赔偿损失。或后买受人也可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如果出卖人与先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后,未将标的物交付或办理过户手续,而后再与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此时先后两份合同均有效,则按一下方式确定履行原则:
1、均未交付的,履行先付价款的合同;
2、均未交付的,也均未付价款的,履行成立在先的合同。
全文49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