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对于欠款的分配问题,需依据欠款性质及具体情况来加以明确界定。
若欠款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责任,则在离婚过程中,双方须按比例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共债通常涉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生产经营或在符合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前提条件下,所产生的债务责任。
但如若欠款源自另一方的个人之债,其清偿责任便应由负债人独自承担。
例如,假设有配偶一方未获得对方同意,便私自向与自己无抚养义务的亲戚朋友提供经济援助而形成的债务,便可归属于个人债务范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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