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门归公安局管辖。道路交通事故由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处理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指定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时将案件移送其他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案件管辖发生转移的,处理时限从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要求有哪些
处理交通事故的时间要求如下:
1、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上级公安机关共同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权,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决定,并通知争议各方;
2、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和现场道路状况进行检查鉴定的,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查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交通事故管辖地怎么确定
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指定管辖前,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先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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