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听证会何时举行?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强制拆迁听证,在听证七日前向社会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相关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巨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请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请求听证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通知后三日内提交;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四)听证应当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出席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听证时,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违法当事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应当进行辩护和质证;(七)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核实后交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一)听证记录人公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公布听证理由,查询核实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并宣布开庭审理;
(3)原房屋拆迁裁定经办人员陈述实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4)双方当事人申辩;(五)听证主持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询问和调查;(六)当事人作出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5。房屋拆迁记录由拆迁当事人和原房屋拆迁判决书经办人员当场核对,无误后确认签字。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填写《行政强制拆迁听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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