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谁该负责
时间:2023-05-08 09:42:09 5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业主或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屋建筑质量缺陷的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出卖人,应当向购房人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此外,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来说,建筑物因质量原因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建筑物的质量最终可能归因于施工或勘察设计的质量,但建筑物的买方或使用者可能不认识承包商或设计师,他们可能直接起诉业主或开发商。业主或开发商通常首先要承担因建筑质量缺陷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只有这样,承包人、设计人、供货人等才能挽回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业主或开发商可以请求法院将责任方作为第三方参与诉讼,但能否成功取决于具体情况。责任方在诉讼时可能已经破产,或者法院认为加入第三人不利于诉讼的快速审理,不同意第三人加入诉讼。

业主或开发商依据合同承担的质量责任,一方面取决于合同条款中明确的质量要求;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商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对房屋质量作出承诺,他们也要对房屋质量负责这些承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标示的质量一致,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宣传资料中载明的事项,开发商还应遵守相关法律的质量要求。一般要求是所提供的建筑物应适于居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或者接受,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告知消费者,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应当保证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前已经知道存在瑕疵的除外。”这些规定对房屋所有人或者房地产开发商的质量责任有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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