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手房产交易过程中,通常会有这样的规定,即卖家负责处理和解决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
因此,当卖方真实地向买方通报了这些问题后,买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房屋质量方面的风险。
作为买方,您有权参考并依据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按照合同中的条款逐条核查所购买到的房屋出现的具体质量问题,以明确责任方,并要求其根据法律规定对您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和补偿。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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