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时的房屋质量一般约定由出卖人为其买单,出卖人如实告知买受人房屋质量问题的,由买受人对告知部分的房屋质量买单。买受人可以参照当初的购房合同,按合同约定条款对照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确定责任方,要求责任方依法进行损失赔偿。
房屋质量陷阱
目前房屋质量问题在期房交易合同中较为多见,由于房屋作为商品,购买期较长,交易手续繁琐,与其相关的因素错综复杂,使购房者在签约购买房屋时难以辨清所购商品的虚实,而只有等到交房使用之后,问题才显露了出来。所以,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记得要求将质量问题白纸黑字写清楚,这样才可以在问题发生时凭借依据讨回公道。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4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