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军人家属和殴打普通人一样,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更恶劣情形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殴打他人案件
(一)及时出警并制作现场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对殴打他人所使用的工具履行扣押手续。
(二)询问被害人,制作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
(三)讯问违法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
1、问明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
2、问明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方面为故意;
3、问明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
4、问明被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
5、共同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应当注意,各证据之间要相互印证。
(四)询问证人,制作询问笔录。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五)进行伤害鉴定。鉴定结论为轻微伤的予以治安处罚,如为轻伤以上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轻微伤的不予处罚。但应做好思想工作,视情作出调解。伤害鉴定书、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病志附卷。鉴于我市实际情况,对治安案件不强调每起案件都作伤害鉴定,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必须作伤害鉴定:1、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或重伤的;2、案件当事人对伤害程度存有异议并提出作伤害鉴定申请的;3、可能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4、办案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认为应当作伤害鉴定的。没有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卷中必须有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当事人没有住院治疗的,办案民警应在现场笔录中对伤势程度及伤势的长度、宽度、面积等情况作详细记载。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进行伤害鉴定,但当事人拒绝作的,卷中应当存有证明材料。
(六)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进行处罚的案件,要求被害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害。轻微伤害的鉴定,可参考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推荐性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人体轻微伤的鉴定》。没作伤害鉴定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提供不出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伤情诊断证明、医院病志,且卷中现场笔录对伤势没有记载的,不能实施处罚。
(七)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组织辨认时,要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有关辨认的规定进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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