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由谁受理
时间:2023-06-03 14:43:47 42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核对委托人(代理人)身份: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2、审核鉴定委托书: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4、商议委托鉴定事宜: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提出是否受理意见: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1、听取初审人的意见。

2、审查鉴定材料。

3、签署是否受理意见: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1)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

(2)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1)收取鉴定委托材料: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归档。

(2)告知补充材料内容: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1)说明不予受理理由: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2)退还鉴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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