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厂房损失的赔偿办法
时间:2023-10-04 00:30:07 2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政府部门将根据年度住房市场价格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市场价格表,供当地居民参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对于这里的市场价格,市政府部门将根据年度住房市场价格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市场价格表,供当地居民参考。

依 据 《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与 补 偿 条 例 》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被 征 收 国 有 土 地 上 建 筑 物 价 值 的 补 偿 , 不 得 低 于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 被 征 收 房 屋 的 市 场 价 格 。 市 政 府 部 门 将 根 据 年 度 住 房 市 场 价 格 法 制 定 相 应 的 住 房 市 场 价 格 表 , 供 当 地 居 民 参 考 。 求 解 : 如 何 确 定 被 征 收 厂 房 的 市 场 价 格 ?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市场价格,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政府部门将根据年度住房市场价格法制定相应的住房市场价格表,供当地居民参考。同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不适用于对承租人的补偿。而且在事实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所有权人获得房屋价值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偿。承租人作为实际竟有人,有权获得搬迁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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