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典当又称典卖,房屋所有人将其房屋以约定的典价,典当给承典人,使承典人取得房屋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在典期内,承典人所付的典价不收利包。产权所有人典出的房屋不收租金。期满后产权所有人退回典价,赎回产权,出典人在典期内继续使用房屋需交纳房租给承典人。房屋典权既可“规定期限,也可以不规定期限。规定期限的,如出典人不在期限内交纳典金赎回房屋,该房屋即归典权人所有。没有规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随时回赎。典权持有人在典期内将典权转让他人,叫转典。转典必须在原典期内之内,否则无意义。如出典人在合同中规定不许转典,则典权人无权转典。产权所有人出典房屋,必须填写典契,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相比较而言,房屋典当与抵押有相似之处。但承典人对处置较房屋抵押人要大一些,因为典权意味着实际占用和使用房屋。典当概念房屋典当指承典人支付一定的典金,占有出典的房屋,并进行使用、收益,典期届满时,由出典人偿还典金赎回出典房屋的法律行为。设典时,一般应明确典期,出典人应在典期届满时交还典价和相应利息从约定赎回出典的房屋,也可以双方约定,由承典人补足典房的差额而实际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房屋典当和房屋抵押的区别有哪些
(一)主体不同。房屋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房屋典当中出典人必须是房屋所有权人。
(二)目的不同。设立房屋典当,对出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金,对承典人来说是为了取得典当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
(三)性质不同。典权是独立权利,是用益物权。抵押权属担保物权,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房屋抵押中,抵押房屋不移转占有,仍由抵押人占有、使用和收益,房屋典当时,要将出典房屋转移给承典人占有、使用和收益。
(四)风险承担不同。出典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其风险责任由典权人和出典人分担,典当关系归于消灭;抵押房屋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抵押关系消灭,但债务仍应负清偿债务或重新提供担保的责任。
(五)法律后果不同。房屋典当法律关系中,双方可约定典期届满逾期不赎的视为绝卖,承典人取得典当房屋的所有权;如未逾期不赎作绝卖且在典契中未注明“绝卖”字样的,有典期的逾期10年,无典期的经过30年未回赎的,则视为绝卖;设定房屋抵押关系后,如果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房屋抵押权人只能以拍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能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债务,抵押房屋归抵押权人所有,即使约定也应认定为无效。
(六)法律行为不同。房地产典当法律行为的抵押贷款是商业银行地产抵押贷款的形式上的翻版,共同点是以提供资金,收取贷款利息为目的,在借款方无力清偿贷时才依法进行拍卖或折价房地产来补偿贷款。
(七)业务操作中的区别。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与一般银行抵押借款在抵押登记方面具有统一性,二者都要求在办理抵押借款后到有关房屋管理部门详尽的登记。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的区别主要集中在抵押借款后的出售问题处理。办理过房地产典当抵押借款业务的物业,在典当期限内没有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出售的权利,只有典当期满(注:含当户可以提前赎当的情况),并结清相关费用后,该项物业才可以出售。对于办理过银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物业,必须经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方能出售。否则不得将已抵押的商品房出售。出售已抵押的商品房,必须将情况如实德文购房者,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当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一)质押典当业务;(二)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三)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四)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五)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依法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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