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否应该被视为一种刑罚方式?
时间:2023-07-04 11:50:19 3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嫌疑人被监视居住的,并不表明就不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仍会被法院判刑。监视居住只是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犯罪嫌疑人在监视居住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以任何方式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在公诉案件中,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有侦查权,但是,不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哪一种刑事强制措施,都有严格的适用条件跟法律流程,如果证据不够充分,公安机关没有权利随便处理犯罪嫌疑人,提请批捕,一定要收集足够充分的犯罪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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