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定监视居住如何折抵治安处罚
监视居住也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行政处罚前对违法行为人已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二条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监视居住的方式
1.直接监视与间接监视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直接的监控,可以在既定的空间范围内跟踪监视或者在被监视人居住的建筑物外的适当地方设置监视点。
直接监视的优点在于如果被监视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如未经批准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未经批准会见不应会见的人,进行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就可以立即干预、制止,其效果当然理想;
不足之处在于难度较大,警力不足等问题。
需要指出,直接监视不能干预被监视人实施有没有被禁止的活动。
间接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直接进行监控,而是通过其他方式、渠道掌握被监视人的活动情况,如向其邻居了解被监视人的活动,从而达到进行监视的目的。
由于执行监视居住的性质属于刑事司法行为,所以,间接监视不得委托基层组织和其单位或其他人进行。
2.持续监视与间断性监视持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对被监视人进行全天候的。
不间断性的监视,使被监视人一直处于被监控之中。
持续性监视的效果肯定好,但也有难度和警力不足等问题。
间断性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进行持续性的监视,可以间接的进行。
间接性监视可以定期进行,也可不定期进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3.主动监视与被动监视主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积极、主动的对被监视人实施监视。
主动监视既可以亲自到被监视人的住处进行,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掌握被监视人的情况。
被动监视是指监视人员不主动出击,而是要求被监视人定期向监视人员报告其活动情况,从而达到监视的目的。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应当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可以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的,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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