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失业金领取条件
时间:2023-05-05 20:00:34 4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关于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合并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就业管理处,工业园区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保障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失业后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再就业,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可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与本次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期限合并计算。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制,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根据苏州市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的实际情况,必须完善办法,规范操作。特通知如下:

一、因重新就业等原因造成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问题,仅限于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公布后出现需处理的对象。

二、合并计算失业保险金期限,必须在用人单位到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机构办理退工登记手续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时进行。失业人员重新就业缴费不满一年的,本次退工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但可以核定继续享受前次应领尚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但对没有重新就业、不办退工登记手续、没办理过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超过发放截止期限的失业人员,不可以恢复继续领取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仍应按省、市劳动保障部门关于以个人缴费基数的40%计算的规定办理。一般情况下本次新核定期限的发放标准和前次未领完期限的已明确了的发放标准分段表示,但对合并计算后失业保险金期限超过二十四个月而只能核定为二十四个月的,可将发放标准较低的月数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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