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出现裂痕之际,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手段请求解除婚姻关系,然而并不意味着一定能获得离婚判决。
因为法院需要依据事实,确认夫妻间的情感联系已经彻底断裂,且经多次调解仍然无法达成互相谅解之局面时,方能作出离婚的判决。
通常情况下,若无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存在,也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夫妻间的确存在感情破裂的问题,同时对方又坚决反对离婚的话,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做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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