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女性劳动者的妊娠阶段,倘若与雇主签订的劳务协议即将届满,那么雇主无权单独决定不再续订该合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对于正处于孕育胎儿、分娩婴儿以及哺乳幼儿阶段的女员工,除非出现特定且法定的情由,例如故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重大过失等,否则雇主都不得擅自解聘或是拒绝对其续订劳动合同。
当劳务合同的期限届满之际,若该女员工正处在上述特殊保护期内,则劳动合同应当自动顺延至相关情况消除为止。
换言之,即便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女员工仍处于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因此其劳动合同将继续生效,直至其度过这段特殊时期为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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