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山县某公司招聘业务主管时,要求应聘人员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王某是中专学历,为了进入该公司,便提供了假学历。经面试合格,王某于2011年2月进入该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今年2月,该公司拟续签劳动合同时,对所有员工的入职资料进行了重新审核,发现王某的文凭是伪造的,因此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合同。王某认为,虽然自己的学历是伪造的,但自己完全能胜任工作,而且业绩不错,公司如果不再与自己续签合同,就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却遭到拒绝。王某不服,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1款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同时,第39条第5款规定,劳动者因本法第26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某求职时提供了虚假学历,该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订立了劳动合同,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不必支付经济补偿。故仲裁委依法裁决驳回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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