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了法律界定,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造成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侵犯商标专用权;(七)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实施上述任何行为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会受到什么处罚
1、责令停止侵权
具体措施如下: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
(3)没收、销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处以罚款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权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对以上两项处理不服的,当事人可以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将被纳入黑名单
于2016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
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变更或者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
组织、策划传销的,或者为传销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因直销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因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造成人身伤害等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发布虚假广告两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或者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人身伤害的或者其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因商标侵权行为五年内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被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业务的;
国家工商总局规定的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规且情节严重的。
该办法要求,各级工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管理: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三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而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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