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女士怀上龙凤胎后,全家上下为之欢喜万分。2005年1月10日,邵-女士与某妇幼保健院建立医疗服务关系。在此后的定期围产检查中,邵-女士均被告知一切正常。后邵-女士患上妊娠晚期合并急性脂肪肝。5月30日,邵-女士住该院待产,后因手术难度过大而临时转至北大第一附属医院。经抢救,仅存活一女婴,邵-女士及一男性胎儿死亡。
邵-女士的父母及丈夫、女儿诉称,院方在为邵-女士提供围产保健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的失职,违反诊疗常规,对邵-女士的肝功能、乙肝等多项常规检查漏检,且缺乏对RH阴性孕妇的孕期保健知识,未及时为稀有血源、分娩地点做好准备,未及时对邵-女士于5月23日出现的妊娠合并急性脂肪肝的早期临床表现予以治疗,且在邵-女士准备生产时临时转院。四原告认为妇幼保健院存在医疗过错,对邵-女士及一胎儿死亡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求妇幼保健院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赔偿等共计30余万元。
妇幼保健院辩称,未查孕妇肝功,是因邵-女士未遵医嘱进行空腹抽血;未提前准备RH阴性血,是因妇幼保健院作为二级医院按规定不需常备RH阴性血,只有在患者住院后才与血站联系准备该种血液。故妇幼保健院认为医方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且邵-女士及一胎儿死亡系其自身疾病妊娠晚期合并急性脂肪肝造成,与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故不同意赔偿。
法庭审理的焦点在于,妇幼保健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院的行为与邵-女士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当事人申请,密云法院先后委托北京市密云县医学会及北京市医学会进行鉴定。其中,密云县医学作出的鉴定结论认为,邵-女士死亡系其妊娠期特发性急性脂肪肝的本病所致,与医方的产前保健工作无因果关系,密云县妇幼保健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定为医疗事故。而北京医学会认为,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4项过失,即未给邵-女士做肝功能检查,未针对邵-女士系RH阴性血这一特殊情况做相应的孕期检查和检测,以及未及时对邵-女士出现的妊娠晚期合并急性脂肪肝的早期临床表现采取相应诊治措施等。故认定该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但因邵-女士所患死亡率极高的双胎妊娠合并急性脂肪肝是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院的医疗过失只起轻微作用,医方负轻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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