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竞争限制对在校学生有效吗?
竞业限制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对在校学生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同意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对用人单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区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或者自己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业务。第二,保密协议与竞业禁止协议有以下区别。(1)保密义务一般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保密协议,劳动者都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竞业禁止以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协议为基础。如果没有协议,就没有必要承担竞业禁止义务。(2)保密义务要求保密人员不得泄露商业秘密,重点不得“说”。竞业禁止义务要求劳动者不得在竞争性单位工作,不得经营自己的竞争性业务,重点不得“做”。
(3)劳动者的保密义务仅限于保密,并不限制劳动者的就业权利,而竞业禁止义务不仅限制了秘密的公开,而且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劳动者的负担非常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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