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与该行为引起的不法状态在一定的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继续犯实际上只有一个行为,而连续犯则有多个行为。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客体的犯罪,而连续犯的数个行为之间持续一定的时间,但数行为之间是有间断性的。
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
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根据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在理解犯罪预备的概念时,应当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犯罪预备的特征。
(一)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即犯罪预备的目的,是为了顺利地进行犯罪活动。大多数故意犯罪,都有一个预备过程。有些犯罪必须经过犯罪预备才能进入实行阶段,例如伪造货币,事先必须准备纸张、油墨、颜料和印刷工具等,否则就无法着手伪造货币;有些犯罪则是经过预备以后,实现犯罪意图的可能性就更大,例如重大盗窃案件,准备愈充分愈有利于实现预期的目的。总之,无论犯罪预备对进一步实行犯罪的作用大小,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便于完成犯罪。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主观恶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
掌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对于认定犯罪预备具有重要的意义。某些犯罪预备行为,例如为了犯罪而精心设计、制作犯罪专用的工具,其犯罪预备的意图暴露得比较明显。但也有一些犯罪预备行为,只从准备的工具上难以断定是否属于犯罪的预备,例如,某人买来一把菜刀,究竟是为了切菜,还是为了杀人或者抢劫在这种情况下,只有根据其他事实证据证明他买刀确是为了杀人或抢劫等犯罪的目的,才能认定是犯罪预备。因此不能忽视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在犯罪预备中的作用。
(二)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就是具有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行为是多种多样的,准备犯罪工具是其中常见的一种。除此以外,实践中还有以下几种犯罪预备行为:
(1)准备犯罪手段,例如练习扒窃技术。
(2)为实行犯罪进行事先调查,例如窥测犯罪地点、了解被害人行踪。
(3)事先清除实行犯罪的障碍,例如事先将被害人家的狗毒死。
(4)勾引他人参加犯罪。
以上列举的各种犯罪预备行为,其实质就是为着手实行犯罪而制造条件。正是在这一点上体现了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这就是预备犯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犯罪预备行为是着手实行犯罪以前的行为,因此,它不是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是一个空白。由于刑法总则第22条明确规定了犯罪预备行为,从而使犯罪预备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得到补充。当然,我们在认定犯罪预备行为时,必须结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条文,否则就无法确定其是哪一种犯罪的预备。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决定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考虑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有无继续犯罪和逃避或者妨碍侦查的可能性,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同犯罪的严重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相适应,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不得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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