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返还问题的五种情形
时间:2023-07-09 12:10:29 49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返还彩礼的五种情况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女方不返还彩礼的几种情况:

1、双方已同居且已登记结婚

在双方已经同居和已经登记结婚的情况下,无论是法律还是伦理道德,都是认可双方的夫妻关系的,所以女方彩礼不用返还。

2、未登记结婚但同居期间育有子女

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但是因为也以同居生活,并且还育有子女,这样的关系也被默认为“夫妻关系”,并且这样的关系对于女方的伤害比较大,此种情况下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3、未登记结婚但将彩礼用于同居双方共同生活

彩礼被同居的男女双方当做生活开销,这样的情况彩礼已经相当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所以女方的彩礼已经不在了,意味着自己不是受益的一方,所以不用返还。

4、未登记结婚但已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时间

男女双方已经同居超过了两年时间,这样的情况女方也不用返还彩礼。因为在一些地区,举行了婚礼便意味着双方已经结婚,已经成为一家人。如果同居时间较短且未登记结婚那么才是需要返还彩礼的。

5、婚约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身亡

在订婚之后,男女双方就已经视对方对自己的未婚夫未婚妻,因此是属于未婚夫妻。此时一方出现了事故死亡或者因病死亡,给其中一方会带来巨大痛苦,所以彩礼不予返还。

一般来说,彩礼的退还是要在男女双方尚未进行结婚或者是结婚并未同居的情况之下才能够要求退还的。女方如果用该笔财产买房的话,那么在婚后买房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根据协商将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来处理这笔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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