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返还彩礼的情况如下: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请求离婚但婚前给付彩礼并没有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或者是用于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等。
不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双方已经同居且登记结婚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男女双方尚未办理婚礼,但是在法律上和伦理道德上,双方都已成为夫妻。在发路上或社会风俗上,这种情况大家的认识都是一致的,女方不用返还男方彩礼。
2、男女双方并没有办理登记结婚但是同居时间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时间
男女双方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结婚但是同居超过两年及以上的情况下,女方不用归还男方彩礼。不用返还的原因:在广大农村的认知中,男女同居即是双方结婚的标志。
3、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在同居期间有生育子女
如果男女双方在同居妻间以“夫妻”方式生活且生儿育女,即使双方尚未办理登记结婚,但实际上已成为名副其实的家庭。这种情况下,如果接触“夫妻”关系,伦理道德上对女方的伤害较大,因此女方不用返还彩礼。
4、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是已经将彩礼花费于双方共同生活
女方接受的彩礼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实际已经被花掉了,即女方已没有彩礼,受益主体不存在,彩礼当然无法归还。
5、双方订婚后但是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结婚前身亡
如果在男女双方订婚后但尚未办理登记结婚或婚礼时,其中一方当事人因意外或疾病等因素身亡。
夫妻离婚时,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特别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以及子女抚养权进行认定,另外,虽然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聘金或者彩礼,但涉及到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也是需要退还彩礼或者聘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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