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50套商品房未来实际交付时的公允价值为2500万元,该公司取得旧城改造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由“10000万元+1000万元+契税+2500万元”构成。
对于契税的计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依上述规定,该公司以竞价方式取得的旧城改造项目,计算契税的计税依据为13500万元(10000+1000+2500),与企业所得税土地计税成本有差别。
但是由于拆迁还建的影响,50套商品房是在实际交付后依据未来市场价值计算的公允价值,在开发商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仅能确定拆迁补偿费用1000万元,50套拆迁还建房实际建造成本和未来公允价值暂时是无法确定的,所以,以13500万元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不符合现实情况。
鉴于以上情况,为减少征纳双方纠纷,建议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拆迁还建房屋,在实际交付时,另行补缴契税,即先按照11000万元(10000+1000)计算缴纳契税,房屋实际交付时,再按照2500万元计算补缴契税。
二是参照财税[2004]134号文件的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由于竞价一般以土地基准地价为依据,建议直接选择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为契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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