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计算依据共有房地产税收计算馀额和房地产租金收入两种。(一)房地产税收馀额按税法规定,企业自营房地产应以房地产税收馀额为税收计算依据。房地产税收馀额是指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的自然损失等因素后的馀额。这里所说的房地产原值是指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固定资产账本上记载的房屋原价。企业固定资产账本上记载住宅成本的,按住宅成本扣除一定比例作为房地产的税收馀额。按规定,企业改建房屋,扩建的,应相应增加房地产原值。(二)租金收入,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出租的房产,应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地产租金收入是指企业租赁房地产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对于以劳务或其它形式作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当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确定一个标准租金,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的计税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四条,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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