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合同计税依据有哪些
1、律师解答:房产合同计税依据有: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对于出租的房屋,以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屋使用权所取得的报酬为计税依据。
2、法律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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