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跨市就医住院治疗的,起付线增加1倍,基金支付比例降低5个百分点。跨省就医起付线按照当次住院总费用20%计算,不足2000元的按照2000元计算,最高不超过1万元,报销比例为6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报销比例为50%。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