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比例查询:职工
时间:2023-07-02 11:02:44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异地医保报销比例如下:报销比例为门槛费以上至3000元报88%,3000-5000元报90%,5000-10000元报92%,10000元以上至最高付出限额内的报95%,其中乙类药品按80%,宝贵药品按70%,特别检查和特别治疗的按70%报销。医保个人帐户医疗费能够定时在秭归医保局处理资金划拨手续,外省的医院要是当地医保定点医院。

安徽医保异地就医报销

安徽医保异地报销流程如下:

1、准备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

2、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需盖公司公章),如不是企业参保则不需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

3、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需主治医师开证明,该主治医师的科主任签字,再到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转院证明;

4、异地就医回当地报销比在当地就医少报百分之十,如没有本地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则少报百分之二十;带上以上资料到当地医保处即可办理。

医保卡办理流程:

1、准备申报材料,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寸照片一张、离职手续、户口本复印件、续保医保卡、病历;

2、然后去户口所在地的养老保险机构去领取社会保险财政补贴表,填写后上交,将准备的资料全部提交;

3、工作人员对提供的资料进行一个审核,当天即可结束,开具缴费单据;

4、根据缴费单据上面的银行信息,定期转账即可;

5、携带第一次缴费单去医保大厅领取医保卡,有些地方会有病历,那本病历上贴有照片并且有钢印,看病的时候带上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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