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方。如无约定,受让人知情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之后可向转让人追偿。公司债权人也可以请求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方和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债务的承担方。无约定的,如果受让人知情的,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之后可向转让人追偿。
根据《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权转让后公司债务追偿
在公司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公司股权发生变更,原股东仍应对转让前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审慎调查公司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所述,股权转让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保护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同时,新股东在受让股权时应审慎调查公司债务情况,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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