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3-04-24 03:10:14 9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苏国税发[2006]23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对出口货物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2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3的格式回函。

二、对省内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函调时,按照本通知附件5的格式发函,出口货物供货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按照本通知附件6、附件7的格式回函。

三、出口退税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函调模块,自2006年12月1日起开始使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全文32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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